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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伍敬霞,女。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省寿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尚坤,该破产清算组组长。
伍敬霞因与安徽省寿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六民一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皖检民行抗字[2008] 9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9年1月6日作出[2008]皖民抗字第007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伍敬霞于201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六民一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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