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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济源市沁园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卢战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东茹,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李玉珍,女,195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备战,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源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李玉珍、李备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后,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由审判员徐晶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源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单东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玉珍、李备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6月17日,翟铁刚在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邵原信用社贷款一笔,借款金额7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并由被告李玉珍、李备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至起诉之日仍结欠本金7000元及利息未归还。2010年4月29日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其承继。现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7000元及利息。 被告李玉珍、李备战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借款借据、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借款申请书、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各一份,证明:翟铁刚于2008年6月17日在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邵原信用社借款一笔,借款金额7000元,借款时间从2008年6月17日至2009年6月17日,利息按月息11.22‰计算,由被告李玉珍、李备战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该笔借款的利息仅清至2009年1月31日,其余借款本息至今未还。 2、豫银监复【2010】154号批复、济源日报公告、清产核资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各一份,证明:2010年4月29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核准原告济源农村商业银行成立,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原告承继。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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