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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址:南阳市新华东路1426号。
负责人邢新江,任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晓程,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洪贤,男。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乔洪贤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乔洪贤于2010年12月7日向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赔偿款21225.74元。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代理人郭晓程,被上诉人乔洪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10月5日,原告乔洪贤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2008年10月5日至2009年10月5日。2009年9月14日18点50分,原告乔洪贤驾驶豫RCD385号轿车沿南阳市滨河路自西向东行驶时与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的韩笑夫相撞,造成韩笑夫受伤,经南阳市交警六大队认定,乔洪贤承担主要责任,韩笑夫承担次要责任。2010年7月9日,韩笑夫起诉乔洪贤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韩笑夫在诉状中中称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乔洪贤支付。韩笑夫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为21255.74元。另查明,原告乔洪贤提供的驾驶证登记姓名系车管所登记错误,车管所已更正登记姓名。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向法庭提交更正后的驾驶证,被告委托法庭核对,经法庭核对,驾驶证与身份证及行车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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