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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本溪北辰牧业有限公司,地址本溪市溪湖区。
法定代理人战丽艳。
委托代理人李春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吕国泽,男。
被告贾润娜,女。
原告本溪北辰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国泽、贾润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溪北辰牧业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国泽、贾润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本溪北辰牧业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2月12日二被告从我厂赊购鸡雏15300只,货款共计55
000元,货到后未付款,并由二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几日后便给付。但二被告购进鸡雏后,并未在承诺的期限内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
被告吕国泽、贾润娜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2日,被告吕国泽和贾润娜(二人系夫妻)二人通过电话与原告本溪北辰牧业有限公司就赊购鸡雏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吕国泽、贾润娜购进原告本溪北辰牧业有限公司鸡雏15
300只,单价3.6元/只,共计货款55
000元,并约定货到后付款。原告本溪北辰牧业有限公司按协议约定将鸡雏送到被告处,被告吕国泽及其工人经查验后并未对原告鸡雏的数量、质量等问题提出异议。2011年2月12日由于被告吕国泽、贾润娜未按协议约定给付原告货款,故由二被告出具欠据一张,写明欠原告鸡雏款55
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给付货款亦并未对鸡雏数量、质量等问题提出异议。被告催要未果后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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