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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汇友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孙玮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8/5 14:30:00

原告北京汇友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华北物资市场北一区903199号。
法定代表人汪明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魁,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汇友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孙玮,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原告北京汇友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友公司)与被告孙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凯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汇友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达成图书购销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图书,原告已足额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购书款实洋共计267
786.9元,但被告目前尚欠83 327.9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书款83 327.9元。
被告孙玮未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3日,汇友公司(甲方)与孙玮(乙方)签订《图书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所购图书品种和数量,以甲方收到乙方的报单为准(含本合同签订后的追加单);乙方所订图书,甲方于2月10日前后开始发货,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以上时间发货的,甲方应提前一周与乙方另行协商;乙方选择自提方式,一切费用自理;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图书后,按甲方给乙方实际发货量,60天内向甲方付清全部书款,乙方不得拖欠或拒付书款;乙方收到甲方图书的第一个月内向甲方支付总货款的30%,余款在收书的60天内向甲方付清全部货款;其中人音版课本、人美版课本、中国地图版图册、填充发货前付全款,星球版图册发货后付现款。合同签订后,汇友公司依约提供了图书,孙玮亦向汇友公司支付了部分购书款,目前尚欠83
327.9元未付。故汇友公司来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汇友公司提供的《图书购销合同》、批销清单、结算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孙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汇友公司与孙玮签订的图书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汇友公司向孙玮提供图书后,孙玮应当按时向汇友公司支付购书款,其拖欠购书款的行为系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汇友公司要求孙玮支付尚欠购书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孙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孙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汇友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购书款八万三千三百二十七元九角。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百四十二元,由孙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